跟据我国法律规定,外资企业有三种形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包括外商合资与外商独资两种)。其中,中外合作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侧重点是在新设立时,双方以技术专利等进行合作而成立公司,这种公司一般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根据某个项目(比如建筑项目)而设定的一种公司形式,现在一般很难申请到了。如果是内资公司已经成立了,现在外方想增加投资并因此获得内资公司的股权,参与经营,这种是典型的中外合资形式,不能够申请为中外合作形式。因此,最好也只能够申请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合资的形式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利益分配方案也比较容易拟定,不容易产生纠纷。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有两种形式:股权并购、新设合资。其中,境外并购是只不改变内资企业原有的经营状态,只是增加一个外方股东,办理股权变更即可。但是缺点是原有内资企业如果是亏损或者有债务的话,变更的过程将会很漫长。新设合资是指两家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另外新设立一家合资公司,此时,需要向政府部门办理的是新设公司的手续。优点是能很快进入经营状态,不因内资公司的税务审查公告等原因拖延新公司投入运营时间。缺点是内资企业先必须以股东的身份投资一笔钱到新公司账上,然后自己再慢慢注销,增加清算等费用。
一、应向商务局申请变更股东;
二、在取得商务局同意变更股东的批文后,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东变更;
三、在办理工商变更的过程中,或者变更后,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若涉及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税务会征收税款;
四、办理企业代码证的变更。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九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